商標申請的新創企業五大地雷
新創公司、企業欲商標申請、專利申請,找尋專利代理人時之前,可以先看看這一篇在商標申請時,可能遇到的五大地雷。
一
一、公司名稱和品牌名稱盡量一致
公司名稱命名時會依據行業特性、建立獨特性 ,達到與其他企業區別的目的,對內可以凝聚組織向心力,對外可以建立品牌知名度,或是提供公司的價值。
值得注意的是,與公司名稱比較,品牌名稱具有特定性,兩者的功能還是有差異。像是對於新創公司來說,公司名稱與品牌名稱一樣,或只有些許差異但關聯度高的命名,可以幫助初期品牌形象建立。許多公司在草創初期礙於資源有限,有一致性的公司及品牌名稱可以增加行銷效益,同時也能降低與消費者的溝通成本。
二、關注網路搜尋引擎的曝光度
有些公司、品牌名稱在Google等搜尋引擎的能見度不高,而搜尋引擎的能見度,對於需要由網路來與相關消費者建立聯繫的品牌很重要。所以,無論在命名公司或品牌名稱時需要評估這個名稱在Google搜尋引擎的使用狀況。
像是,「OHIM」這個英文名稱可能沒有上面所述的問題,在Google搜尋時,發現搜尋結果是指「歐盟智慧財產局」,原來OHIM是歐盟智慧財產局以前的名稱,現在雖然已不被這麼稱呼,但許多使用者還是習慣以OHIM為關鍵字來搜尋歐盟智慧財產局。以這情形而言,繼續選用OHIM這個英文名稱,很可能讓相關消費者無法以OHIM這個名稱,順利正確找到公司網頁,會嚴重影響公司名稱的網路曝光度和網路行銷的可操作性。
三、以知名人士的姓名、藝名、電影、書籍、戲劇作品名稱或作品中的著名人物命名
企業命名的大忌,就是使用知名公眾人物作為公司或品牌名稱,像是將個人工作室命名為「蔡依林錄音工作室」、「陳時中餐館」等名稱,這樣會侵害知名人士的姓名權,可能導致這些知名人物支持者的強烈反彈。
同理,新創企業也應避免使用電影、書籍、戲劇作品名稱或作品中的著名人物命名,雖然這類作品名稱可能對消費者容易有熟悉感、增加印象。但換句話說,不同消費者對於每部作品的喜好程度也會有主觀上的差異,有些人喜歡就也有人不喜歡。也有可能因為對作品、作品人物有其既定的刻板印象,例如「阿信」中的主角「阿信」普遍給刻苦耐勞、犧牲的形象,因此若以「阿信」當作品牌名稱時,品牌經營的方向就會受限。導致品牌經營後期,要想辦法淡化、去除消費者對於原著作,根深柢固存在的刻板印象,以免品牌風格突然轉變而減低消費者認同感,這點是任何想要經營品牌的業者,需要注意但往往被忽略的。
值得注意,這些名稱在商標註冊申請階段,容易遇到爭議。因此,以作品名稱作為企業命名,可能弊大於利。
四、品牌名稱在不同國家 是否有負面意涵或文化差異
注意文化差異,像是有些公司名稱在台灣是正面含義,但在國外卻相反。像是知名書店的「金玉堂」,在中文有「金玉滿堂」的正面含義,也有書中自有黃金屋的印象相輔相成。但是,「金玉」在日文有男性睪丸之意,因此這樣的品牌名稱對於日本人來說,可能是避之唯恐不及的。
換個角度想,若是日商來台設立「鬼塚旅行社」、「犬養托兒所」,在國內恐怕也會有許多民眾感到有所忌諱,而無法由衷喜歡這些品牌吧!
五、忌諱有性暗示的品牌名稱
許多年輕創業者,想給品牌一個能引起關注度或討論名稱,但是如果標新立異過了頭,即便成功上了新聞,也可能是負面宣傳,而且很可能長時間無法消退。
例如,先前在對岸有間名為「叫了個雞」的連鎖炸雞店,菜單中包括「和他有一腿、真踏馬好翅」等商品名稱,這家公司成功引起很大討論度,卻也因宣傳用語妨礙善良風俗被大陸當局裁罰50萬人民幣,也讓品牌有了負面影響。
另外,注意取名前,記得經過商標查名,不然,可能會被商標權所有人告侵權,或是因此要改掉原本設計好的logo、招牌、有名稱的裝潢設計。白白損失時間和金錢。
在你取名時,要有商標識別的概念!先進行網路搜尋等,那你就省了十幾萬的廣告收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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